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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知毫無此事仍故意捏造,才能構成誣告罪;如果是出於誤會而提告,就算稍稍有些誇大其詞,也不能構成誣告罪。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前段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理由,勞工退休金專
新的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而在正式施行的前三年,僅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才有國民法官法的適用。以刑法罪名而言,一般是指「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遺棄致死」、「強盜致死」
父母(即被繼承人)猝然過世時,身為繼承人的子女們有時會為了操辦喪葬事宜或繳付其醫療費用等而緊急地拿著「死者的印鑑章、證件」來提領死者名下的存款或辦理相關財產的處分。 然而
在訴訟實務,我們常會遇到,要不要跟對方進行調解的問題。 其實,「訴訟」跟「調解」都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各有優劣,沒有誰好誰壞之分,單純看是否適合而已。
由於屋主、地主各異,對於土地如何使用有其他規劃的地主,就會向屋主提出「拆屋還地」的訴求。
刑法第185條之4,俗稱「肇事逃逸」的刑法處罰規定,要件有三: 1.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2.致他人死傷
立法院院會11月17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
先說結論:走在街頭遇人搭訕被邀請到店面推銷商品,不得已買下商品後若反悔,請務必把握7日內可不附理由之解約權,趕緊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解約。
依據民法第75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而「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分為: 1. 受監護宣告者(民法第15條) 2.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1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底,參考歷來司法實務見解以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制定勞基法第9之1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條文規定透露了損害賠償請求中,兩個很重要的概念, 一、 回復原狀 二、 有損害才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