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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勞動基準法第58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均有規定,關於勞工之退休金及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前段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理由,勞工退休金專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底,參考歷來司法實務見解以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制定勞基法第9之1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每每遇到有大量解雇員工的新聞,有些公司會提供解雇條件優於勞基法的優離,而免去資遣申報或勞工申訴之麻煩。那依照勞動相關法規,勞工因公司關廠、歇業、虧損、縮編、天災…等事由被公司解雇了,這類「非自願離職」
年後又是一波員工離職潮,究竟員工離職時,能否一併向老闆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呢?這得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