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拆屋還地」是法律事務所常見的訴訟類型:由於屋主、地主各異,對於土地如何使用有其他規劃的地主,就會向屋主提出「拆屋還地」的訴求。
在各種保存房屋的策略中,有一種比較冷門的方式,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房屋登錄為【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一旦成功登錄,除非政府核准,否則不能拆除房屋(文資法第42條),如果執意拆除會被政府罰款(文資法第106條)。此時地主只能徒呼負負!
因為土地上存在【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導致地主不能利用土地,在大法官解釋第813號出爐以前,政府只願對地主減徵地價稅、免徵遺產稅(文資法第99、100條);但只有這些小小的福利,對地主也實在是不公平,於是大法官解釋第813號要求,作為將房屋登錄為【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的始作俑者,政府要對地主的特別犧牲,用金錢有所補償。
以上,不論只是「拆屋還地」訴訟的策略攻防,或是打從心底以保存文物為職志,法律規範都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呢!如果您有文化資產保存法令相關問題,歡迎來訪明典法律事務所,與本所律師一塊兒了解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