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民國104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前,明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有既判力也有執行力);因此,支付命令確定後,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原本請求權時效不滿5年之債權(如支票),可重行起算時效,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