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動輒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工作權,離職員工能否反擊?】
【雇主動輒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工作權,離職員工能否反擊?】
先說結論:可以,而且會痛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底,參考歷來司法實務見解以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制定勞基法第9之1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但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若違反1~4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由於勞基法第9之1條明文限制,實務上雇主與離職員工雖簽署過競業禁止條款,但常常以無效作收。可是,只要離職員工沒有向律師諮詢、沒有上法院爭個輸贏,往往會吃雇主一個悶虧而不自知,甚至許多雇主也因此養成僥倖心態,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不聽話的離職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至於是否有效之後再說。
但日前有案件三審定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認為前述抱持僥倖心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雇主,其實是不當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應向離職員工賠償無法工作的損失。著實為無端遭雇主欺負的員工出了一口惡氣。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6290304.aspx
(此新聞內容為二審判決結果,三審判決結果與二審相同)
小編建議:未來若有雇主打算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不聽話的離職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務必要審慎評估,是否日後會遭該離職員工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反噬,若可能發生此一後果,就不宜輕啟戰端,且歡迎先與本所預約法律諮詢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