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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常見的資本不實、或外國公司未經登記於境內經營業務之外,原來公司法還有這麼多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