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欠債,勞工退休金會被法院扣押嗎?】

【勞工欠債,勞工退休金會被法院扣押嗎?】

 

為了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勞動基準法第58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均有規定,關於勞工之退休金及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不過,依照司法實務見解與執行,勞工退休金一經轉存入勞工個人之金融帳戶後,在司法實務上認為已轉換為債務人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仍得對該轉入帳戶之存款為強制執行。

 

所幸,上開法令也有規範,勞工於請領退休金時,如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那麼,該專戶帳戶內的存款,不能被扣押或強制執行。因此,勞工所請領之退休金,如存入專戶內,則該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由此規定也可得知,倘若勞工所請領之退休金,是由勞保局匯到一般存款帳戶,就不會受這項規定所保障。

 

開立專戶流程如下:

 

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另外,如果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固得依法請領,但依照台灣高等法院110年之法律座談會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之意見,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並未將遺屬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列入不得扣押之範圍,且該條之立法、修法理由僅強調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對遺屬之保障則未置一詞,從而認為【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利,是可以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因此,如果要保住勞工退休金不會被法院扣押,而影響退休後之生活,務必於請領時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但若勞工退休金是由遺屬請領,遺屬只能於勞工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前,盡速向勞保局領取,才能保住該退休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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