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訪推銷若反悔,請把握7天鑑賞期無痛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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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走在街頭遇人搭訕被邀請到店面推銷商品,不得已買下商品後若反悔,請務必把握7日內可不附理由之解約權,趕緊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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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女大生在捷運站口被保養品的銷售員以填問卷方式誘導至店內後,以各種話術甚至疲勞轟炸的方式,不斷推銷保養商品,讓這名女大生又累又害怕,在毫無任何購買意願的情況下,不得不簽帳消費3萬元商品。畢竟是在毫無心理準備,且遭銷售員強力促銷,為求脫身才買下商品,女大生隔日即向商家表示要解除契約,但因商家不同意解約,女大生只好一狀告上法院;經法院審理後,判定解除契約合法,商家須退還女大生原本的3萬元價金。

在這起事件中,牽涉到女大生與商家間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訪問交易」?若是,則女大生就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之情形下,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而此處之「其他場所」,則凡是消費者「無法作正常考慮締約機會之任何場所者」即屬之,不論該場所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設置之賣場、展場、參觀工廠等,且也不以「經消費者邀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為限。

✔常見的訪問交易,例如「老人家在公園運動,遇到有人推銷保養骨骼的健康食品」、「在公司上班,銷售員不請自來進入公司兜售書籍等商品或服務」、「走在街頭,卻被半路攔截,請您幫忙至店面填問卷,結果是推銷保養品」、「參加書展,本來只想買本書,卻被銷售員另外邀去附近的辦公室推銷課程」等;歸納而言,只要是消費者本來沒有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預期或計畫,卻在沒有充分獲得資訊、未能深思熟慮的情況下,因洗腦式、糾纏式、疲勞轟炸式的推銷而購買商品或服務,均屬訪問交易。

前述新聞案例中,法官認為本案屬於現行實務上常見之「誘導邀約」情形,也就是指——企業經營者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而與消費者發生接觸洽談機會,並以各式說法引發消費者之吸引力或購買意思,使消費者前往企業經營者設置短暫營業之展覽會場、活動場所洽談締約情事,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法官認為此種交易往來之狀況,迥異於企業經營者傳統交易模式,反而與前開「訪問交易」具有「欠缺事前準備」及「未及深思熟慮」之交易特性相同,就此種情狀下所締結之買賣契約,仍應屬於消保法所規範「訪問交易」之類型,適用該法相關規範,方符合消保法就訪問交易立法以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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