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優離或資遣,勞工有何權益?】

【被公司優離或資遣,勞工有何權益?】

每每遇到有大量解雇員工的新聞,有些公司會提供解雇條件優於勞基法的優離,而免去資遣申報或勞工申訴之麻煩。那依照勞動相關法規,勞工因公司關廠、歇業、虧損、縮編、天災…等事由被公司解雇了,這類「非自願離職」的勞工,此時可以領到甚麼?

預告工資:雇主因前述原因(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要解僱勞工時,要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按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等年資,分別有10日、20日或30日之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如是無預警要求勞工馬上走人,則需給予上開預告期間的工資。

特休結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依此規定,於遭資遣時,勞動契約終止,此時,未休完的特休,也要換算工資一併發給。

領資遣費:有新、舊制之分

【舊制】:對於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受雇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且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選擇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則以1個月計算。

【新制】: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初次就業、離職後再就業、改選新制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部分,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另外,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非自願離職之勞工,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等失業補助。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還可以享有全額補助失業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或許公司是為了免於解雇通報或其他原因考量,而以與勞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達到解僱勞工之目的,此時,勞工解職即不屬於被資遣或非自願離職,就無法得到前述那些給付或補助,但前述遭公司資遣可得的權益,也可作為勞工因此類情形遭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最低談判條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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