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法律小迷思1(車禍篇)

✍常見的法律小迷思

A先生:「律師,昨天有一輛汽車與我的汽車擦撞,造成我的車門有嚴重刮痕,而且擦撞後就這樣跑掉了,我要告他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俗稱「肇事逃逸」的刑法處罰規定,要件有三:

1.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2.致他人死傷

3.未留在現場而逃逸。

本條的立法理由是,為維護交通安全,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所以,如果沒有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的結果,就算行為人逃走了,也不會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名。

但被害人仍然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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