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闆炒魷魚後,能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嗎?
【把老闆炒魷魚後,能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嗎?】
年後又是一波員工離職潮,究竟員工離職時,能否一併向老闆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呢?這得視情況而定。
首先要釐清員工離職的事由,如果是因為「自願離職」,也就是老闆並未對員工有所虧欠,純粹是員工個人生涯規劃,員工當然沒有權利請求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但如果員工離職的事由,是因為「雇主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且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明文規定」(諸如: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危害勞工健康、不給付工作報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除了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能否進一步對老闆有其他金錢上請求呢?
資遣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規定,可以請求。
預告期間工資:
不可以請求,原因很簡單,因為法無明文。
話雖如此,但多年來總是有律師衝撞體制,主張既然法無明文,那就類推適用,而確實也有極少數法官表示同意,例如新竹地院近年有作成如右認定:「預告期間工資,為雇主因不可抗力、不可逆之因素,不得已需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勞工仍得主張之基本權利,相較而言,在雇主無理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因勞工在勞雇關係中立於弱勢,常無法合理有效主張基於勞動契約之權利,如因此被迫同意勞動契約之終止,更應保障勞工得擁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權,但勞動基準法如上所述,未規定雇主無理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被迫不願再任職而為終止時,勞工亦得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此顯屬立法疏忽所發生之法律漏洞,故應認勞工仍可類推適用同法第16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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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提供各位勞工朋友們參考;年假結束後,不論是否重新謀職轉換跑道,都祝福萬事如意,新春愉快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