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
立法院院會11月17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違者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
美中不足的是,草案設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如同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律師所指出,性與性別限制會導致舉證困難、警方難以執法,可惜最終版本仍堅持納入「性與性別」限制,跟騷法無法跳脫性與性別的框架,這是一部「限縮、保守的立法」,誠哉斯言。
但無論如何,草案通過仍象徵社會高度關注跟騷行為,希冀透過警方有效執法,跟騷行為能因此降低,明天因此更見美好與光明,感謝每一位為跟騷法三讀通過付出努力的法律工作者!
警政署呼籲,台語俗諺的追女孩十撇步:一錢二緣,三水四少年,五喙六膽,七皮八綿爛,九跪十姑成……等等,現今都可能有違反跟騷法之嫌;愛她(他),就是讓她(他)有所選擇,尊重對方意願,也是保護自己不會誤觸法網,更不會造成彼此或家人的遺憾。
行政院終於拍板《跟騷法》草案,並在2021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八類跟蹤騷擾行為將會觸法。過去無法可管的瘋狂傳送訊息、打電話、網路騷擾行為,如今都納入法案,加以約束;不過,狗仔跟拍名人、討債、私人恩怨等非「性別暴力」相關的情形,則不在《跟騷法》適用範圍。
《跟騷法》中寫明,被害人若遭到「反覆、持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跟蹤騷擾行為,可報警尋求幫助。警方接到報案後即刻啟動偵查,同時也立即約制加害者行為,有犯嫌者將製發告誡書。
而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以下罰金。另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且若跟騷行為重大且反覆,檢察官可向法院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盼落實被跟騷者的即時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