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加速列車,啟動中】

【離婚的加速列車,啟動中】

離婚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以及大家無法達成共識時,最後請求法院來決定的「裁判離婚」。

在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具體規定了多達10款的法定事由,基本上只要有符合規定的條件(例如外遇、不堪虐待、殺害他方、生死不明超過三年等等等),被判准離婚的機率高又高。

然而,倘若有其他的重大事由,兩人再也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時,就會落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適用。

對於該條文,大法官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做出了表示:
條文中並沒有去衡量(1)重大事由有沒有過了一段時間。(2)重大事由有沒有持續了一段時間。則如果一律剝奪了唯一有責任的人去訴請離婚,實在太過嚴苛了,因此跟婚姻自由有所隔閡。
簡單的來說,大法官某種程度去放寬了現行實務中對於請求離婚的限制,也同時不再拘泥於過去,大家必須去探討對於婚姻破裂的結果,誰的責任較小才可能擁有離婚的權利。因此才會有較為直觀的結論,家暴、外遇者也是可以離婚的。
回歸於婚姻的核心價值
如若兩人已欠缺互信、互愛,共同經營美好家庭的齊心,互相於法庭上攻訐、比較責任大小的兩人,又或許真的是法院拆散了法律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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